童工與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1、0目的1.1給予童工和未成年工適當和必要的保護,確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發育。1.2確保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及制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BSCI管理系統的要求。2.0適用范圍童工、未成年工。3.0定義3.1童工:任何16周歲以下的員工。3.2未成年工:任何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員工。4.0權責4.1 行政部:監督執行相關童工及未成年工的保障制度。4.2 各相關部門:負責指導及執行制度所規定的內容。4.3 管理代表及工會代表:負責對保障制度及處理方案進行審核。5.0作業內容5.1童工保護5.1.1 行政部應對招聘員工工作加強管理,在辦理錄用和備案手續時,必須嚴格檢查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證明,核對應聘者的年齡,如證實符合童工定義,一律不予錄用。5.1.2 應聘者持假證,行政部招聘人員疏忽大意或無法辨別真偽,讓其混入,而事后發現的,立即報告有關情況給當地勞動主管部門,并采取補救措施,馬上體檢,并尋找學校讓童工接受教育或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(父母身邊),同時除付其應得勞動報酬外,護送其回原居住地和教育所需費用,亦全部由公司承擔。若發現其他關聯的責任將依照國務院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》的相關規定執行。5.1.3 發生以上情況,行政部應把詳細情形登錄《童工及未成年工記錄表》。 5.2 未成年工保護5.2.1 未成年工應登錄《童工及未成年工記錄表》5.2.2 未成年工的保護參照勞動法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》的相關條款執行。5.2.3 未成年工亦應按照5.1有關條款執行保護。6.0參考文件6.1勞動法6.2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6.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7.0 SA記錄7.1童工及未成年工記錄表